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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赵**、祁**、童守财、童**、郑**、祁**、薛**、祁**、郑**、曹**、郑**、陈**、郑**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赵**、原审被告人祁**、童守财、童**、郑**、祁**、薛某某、祁*乙、郑**、曹某某、郑**、陈某某、郑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其中上诉人赵**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原审被告人祁**、童守财、童**、郑**、郑**、祁**、薛某某、曹某某盗窃数额巨大,原审被告人祁*乙、郑**、陈某某、郑**盗窃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应予惩处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赵**及其辩护人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

  • 司**、左**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左**、司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依法应予判处。原审判决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左**、司**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胡**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胡**、刘*、周**同他人持刀在公共场所追砍他人,并致一人轻伤二级、一人轻微伤的后果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胡**、刘*归案后,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,均具有立功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胡**、刘*、周*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胡**、刘*、周*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上诉人胡**、周*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原判认定胡**、刘*、周*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

  • 陆某某与彬*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自诉人陆某某(反诉被告人)、被告人彬*(反诉自诉人)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六条;最**法院《关于执行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粟立江与粟立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二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巴**、吐**造成了经济损失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针对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,经查,被告粟**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的事实,有证人证言,现场监控等予以证实,其提出被害人先动手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。其曾因伤害罪被判处重刑,仍不思悔改,遇事不能冷静处理,持械殴打他人,造成二人轻伤,主观恶性较深,原审考虑其未如实供述案件起因,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,虽认定了自首,但不予

  • 李**犯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

    经查,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,可以开庭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王**、周*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上诉人王**、原审被告人周*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且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**有如实供述、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,量刑适当,故其认为一审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上诉人王**系在其住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,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但仍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,故其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,于法无据,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

  • 郭*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*甲与冯某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冯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已触犯刑律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被害人李*甲陈述及目击证人黄**、冯**、黄*乙均证实上诉人冯**持戒殴打被害人李*甲致伤;补充鉴定程序系由侦查机关依法启动,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,鉴定程序合法,上诉人冯**对鉴定意见也不持异议。冯**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冯**没有打伤李*甲、李*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误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。原判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,酌情对冯**从轻处罚并无不当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民事判赔

  • 杨*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审被告人杨*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,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并负事故主要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杨*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,是交通肇事后逃逸,依法应在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幅度内量刑。杨*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上述事实和情节均有证据和法律依据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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